原告蔡**与被告王*、薄**,第三人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第三人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决被告王*、薄**立即退还货款73.5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73.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到款项付清之日);二、由原告退还案涉货物;三、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9日,原告蔡**因生产口罩需要原材料熔喷布,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王*和薄**购买熔喷布,由原告通过通过银行转款73.5万元给薄**,当时微信聊天确定,如果不是kn92的话,可以退款。双方约定后,被告薄**直接发货给原告指定的陈**收取(陈**系向原告购买)1374.53千克货物,结果陈**以质量不符为由,向天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蔡**,结果经法院调解,由原告支付被告货款73.5万元。事发后,原告多次在原被告等四个人组成的微信群内进行讨论如何处理,并于2020年6月7日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维也纳酒店商谈处理,结果两...(本文书还有5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