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0万元整,并承担违约金6万元,合计26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肃州区洪洋广场**号楼**层**号门店出租于被告,租赁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年租金为10万元,按照季度支付,使用前须提前支付下一季度全部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的保证金,但并未支付租金。2021年6月1日,被告承租期限届满后,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自行搬离。后原告不断向被告索要剩余租金,但被告以生意不好等各种理由推诿。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