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1与被告上蔡县某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1、被告上蔡县某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某乡人民政府门头楼的大铁门、木门、铁窗、墙围及综合办小院的油漆等翻新重修款25000元;2、并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为止;3、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09年3月16日和被告签署承包合同书,合同内容为:甲方为某乡人民政府,乙方为邱某1,因乡政府门头楼的大铁门、木门、铁窗、墙围及综合办小院的油漆完全脱落,破烂不堪,必须翻新重修,经研究协商以贰万伍千元的价格承包给邱某1。条件如下...(本文书还有1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