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庞*因房屋所有权证上诉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4)沈铁西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庞*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夏**,原审被告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1998年3月4日韩**从王*处购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十西路**号房屋一处,并居住至今。2004年6月3日,庞*向市房产局就上述房屋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向市房产局提供了其与沈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房产管理处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及其向沈阳市新华建材经营处交纳房款的专用收款收据,沈阳市第一建筑公司补办的宿舍准住通知单、契税完税证等材料,市房产局据此认为庞*提供证件齐全,权属清楚,并于2004年7月13日向庞*颁发...(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