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与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李**、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塔式起重机租赁费313666.67元及违约金(参照年利率3.85%标准,自202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14日为1405.64元),合计315072.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承建泗县金地国***小区二期工程20#楼的分包人,因建设工程需要从原告处租赁塔式起重机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塔吊月租金为7000元整、塔吊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付8000元整;租赁时间未满一个月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本文书还有2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