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某河e贷授信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人为刘*2,王*并未被列为共同借款人,且王*在借款发放后亦未对案涉借款进行追认,青铜峡某某银行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王*与刘*2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本文书还有2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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