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行与被执行人张*、高*、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的(2023)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1月16日为利息、罚息合计13808.66元,此后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1%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段**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30300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