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与被告赵**、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产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产乙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财产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第三人某财产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扣除被告18000元,合计133079元;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9日15时20分许,赵**驾驶蒙d3××**号重型特殊货车沿s50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s505线××××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行驶池**驾驶蒙dm××**号**轮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池**受伤。经宁城县某局认定,赵**负本...(本文书还有4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