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与被执行人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2022)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陶**款项177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77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3.6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1832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