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沈**、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的(2023)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沈**、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3月18日的利息58736.67元;剩余利息应以17万元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给付律师费17400元;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8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250305.6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