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12月,被告人邹**、田*、张**明知上家转账资金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色情直播等非法资金,为获取非法利益,经过商量后决定帮助转移非法资金,邹**负责联系上家并操作跑分,田*负责租车及驾驶,张**负责押护卡主取现。三被告人按照上家提供信息接到卡主并将卡主姓名、银行卡号、银行名称发给上家,随后在附近银行等候,待资金转入银行卡后,三人去atm机上取款及看护卡主到柜台取现,现金交给邹**,由邹**从中抽成后将剩余资金以无卡存款方式存入上家提供账户。
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3...(本文书还有9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