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王**、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伟禄独任审判,书记员梁钰诗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并支付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利息211750元给原告(剩余利息和违约金以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之日止)。2、原告因维权而聘请律师的律师费33400元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被告经营二手车买卖,分别于2014年6月15日、2014年8月、2014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150000元、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2.2%,按月支付利息。若逾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按借款额每日违约金2%计算;贷...(本文书还有2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