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某公司3不认可某公司、某公司1、某公司2的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签订及履行等事实均发生自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涉案《2020年度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份签订《2020年度采购合同》时,碳酸锂的市场价格约为每吨3.8万元,且之前约两年的时间价格呈下跌趋势,双方基于此背景签署了为期一年的浮动供货量合同,在《2020年度采购合同》中以约定公式价的方式确定了供货价以某网1和...(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