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新能源公司、一审被告某技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京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存在明显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某新能源公司通过某技术公司支付给某开发公司的6080万元的款项性质并非股权转让款。某开发公司从未承诺无条件转让某能源公司100%股权。本案当中某开发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反而是某新能源公司始终不纠正违约行为并恶意阻止股转条件成就。(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新能源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某新能源公司从作为民营企业的某开发公司受让某能源公司股权前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工作。某新能源公司作为注册在英属开曼群岛的外国投资者,其收购作为内资企业的某能源公司股权前也应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本文书还有14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