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石油公司(以下简称某石油公司)、一审第三人某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某销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民决219号民事决定书,决定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贸易公司申请再审称,对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但一、二审法院以某石油公司为案涉借贷关系的“通道方”或者“债务履行辅助人”为由驳回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某石油公司不是案涉借贷合同的借款人,而是“通道方”或者“债务履行辅助人”后,不应径行驳回某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应当直接作出改判。(二)在三方融资借贷模式下,某石...(本文书还有1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