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泗县新发*********(以下简称泗县新发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泗县新发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莫**的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莫**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莫**贷记卡单月逾期总额1083元,不能足以证明莫**征信存在问题,是由于相关银行采取谨慎的放贷政策,导致未能订立涉案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明显错误。银行的征信系统不是看逾期总额,而是看逾期次数,如果信用卡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就会视为信用不良。莫**名下贷记卡逾期达到14期,足以证明是由于其征信存在问题导致无法办理贷款。二、一审判决认为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形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没有依据。首先,莫**没有提供...(本文书还有3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