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天津市东政达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政达公司)、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东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赵**、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27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2240元、护理费15567.44元、交通费2335.38元、残疾赔偿金682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500元,以上共计147019.7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0日15点,被告赵**驾驶车牌号为津a×××××车沿外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巨邦物流口,遇原告骑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本文书还有3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