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泗县刘******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泗县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服上诉金额为2,105,421元);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均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秦*村**号套房屋虽系刘**建设,但并非同一时期建造完成,其中有210套房屋系刘**自行建设并自行销售,无权向泗县刘******主张工程价款。根据双方于2013年签订的《刘*镇秦*村美好乡村建设安置房协议》,双方并未明确在秦*村需要建设房屋的数量,只约定由政府部门规划推行美好乡村建设,由刘**借用江苏中冠公司名义进行建设,每套房屋按13.6万计价等内容。另该协议第六条第三款同时还约定在该规划用地没有使用完,空余土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乙方可根据当地群众需求,按照统一规划风格由乙方(刘**)自行建设余下的安置房屋。在该协议签订后,根据美好乡村建设的政策要求,陆续拆迁部分村庄,并签署了《拆迁协议书》明确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按此政策泗县刘******和秦*村拆迁安置了207户秦*村村民,207套房款已全部付清。之后,政策改变,美好乡村建设资金停止拨付,故拆迁安置工作停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工作也同时停止。2018年刘*镇秦*村在推进上级文件要求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时又开始拆迁部分村民住房。但,世事如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一律实行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不负责安置。后期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也明确只补偿不安置。即在第二次拆迁时部分村民是自行选择或者在村委会引导下从刘**手中购买住宅房屋,一审法院到当地调查时也已经查实刘**自行销售了一部分房屋。刘**建设完成后期的210套房屋并自行销售,后期这210套房屋的所有款项均没有经过泗县刘...(本文书还有7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