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邵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玲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钟**,被告周**、被告平安保险邵阳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13年7月4日,8时30分,被告周**驾驶车牌号为粤s******小型客车,沿国道207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马鞍石地段,将在道路旁行走的原告撞昏倒在车底,致使原告头部、背部、手肘部多出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经诊断,头皮多处血肿、脑震荡、全身多处擦挫伤。2013年7月6日,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周**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3年7月30日经审议医专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周*头部外伤、头皮多处血肿、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建议周*自受伤之日起伤休60日,后续医...(本文书还有2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