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阿拉善盟旭达商贸有限公司、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阿拉善盟旭达商贸有限公司、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房屋装修费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7日被告马*通过朋友介绍要求原告给其装修君昂酒店商铺。原告和被告马*就装修项目及价格进行了商定,装修项目包括:楼梯、窗台板、木门、卫生间门、矿棉板吊顶、格栅灯、刮腻子、沙子水泥砖搬运、瓦工工资等,原告报价...(本文书还有1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