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白**、杨**、刘**、白*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杨**、刘**、白*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14日,经朋友引荐,被告白**以做工程为由,由被告杨**、刘**、白*作为担保向我借款11万元,后被告白**陆续偿还我9万元,现下欠2万元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白**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以及未结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时间从2014年8月15日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被告杨**、刘**、白*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白**承担。
被告杨**、刘**、白*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4日,经朋友引荐,被告白**以做工程为由,由被告杨**、刘**、白*作为担保承担连带保...(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