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宁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运输公司)、格尔木全久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久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蒙际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际通公司)、赵**,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全通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上诉人全久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蒙际通公司、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通运输公司、全久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相应判决内容应予以纠正。一、二上诉人不是案涉×××号“东风”牌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不是车辆运营收益人,也不是肇事车辆驾驶者的法定继承人,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一审此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所涉机动车×××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郭文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肇事车辆的侵权责任应由所有人或运营人承担责任。本案一审当事人不全,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承担主体及金额的确认明显错误,被上诉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二、被上诉人主张的25000元修理费证据不足,不真实,但一审法院在未经仔细审核的情况下,就简单予以认定,并判决上诉人承担不真实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三、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本文书还有7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