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3)豫0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甲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案件移送至北京市××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2.全部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郑州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某甲公司的住所地在北...(本文书还有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