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国良因与被上诉人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10月6日,上诉人海国良死亡。本院依法变更海国良的继承人伍*、海*为本案上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伍*、海*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周*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周*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事发经过,事发当日并无就诊记录,在其自述发生事故后也未告知过海国良,直到两个月后才提及相关情况。退一万步说,即使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确实发生过,但周*受伤后长时间未就医,未积极地防止损害结果扩大,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最直接、最主要原因,应减轻海国良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周*辩称,周*受伤后,因疫情封控无法就医。后电话联...(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