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牛**因与被上诉人覃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6)云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上诉请求:一、撤销(2016)云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诉部分的判决,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撤销(2016)云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反诉部分的判决,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被上诉人违约在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中介通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是2016年4月26日,离双方约定的过户终止时间还有三天;2、在2016年4月26日上诉人联系了案外人沈*,其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上诉人即通知被上诉人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29日之前再约办理时间,但是随后被上诉人一直拖延;3、上诉人对涉案房产具有国家机关颁发的合法的产权证书,上诉人的涉案房产到今日为止,都没有另行出售;**房产交易过程中产权登记部门强行要求公证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不应为此买单...(本文书还有3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