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公司、安吉**海公司质证认为,文件的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即使真实,文件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而涉案商标于2018年3月16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13日初审公告,时间在前。
大理某某公司认可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对上述证据,本院审查意见如下:
浙江**海公司、安吉**海公司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被上诉人认可真实性,故可予确认;第四组证据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法律服务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相互印证,真实性可予确认;四组证据能否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综合评判。
大理某某公司提交的第一组、第三组证据有原件供核对,真实性可予确认,能否证明其主张,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综合评判;第二组证据系百度百科词条定义,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广西某某公司提交的文件系在互联网上查...(本文书还有2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