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0092.09元、轮椅器具费245元、拐杖款130元、误工费12258元、护理费22291.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3240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电动车损失2500元,合计176422.87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24日7时00分,杜某某驾驶蒙d3××**号小型客车,沿国道508线行驶至国道508线xx时,与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孙*受伤。经宁城县xx局认定,杜某某负全部责任,孙*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宁城xx医院住院治...(本文书还有3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