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菏泽某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的“久久丫”品牌创立于2003年,至今已经持续销售经营20年,经过长期、持续地销售宣传,久久丫品牌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达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驰名的标准。本案引证商标二、三、十一、十二“久久丫”系列商标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再审申请人板鸭商品、快餐馆服务关联性较高,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并损害再审申请人的相关权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本文书还有1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