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师*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蔡*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师*申请再审称,(一)证据必须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证才可以使用,同时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只有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二审法院以及被申请人以并未查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原审第三人蔡*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师*具有抢注行为,诉争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诉裁定以及一审、二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二)本案中“蔡家山”并非独创性较强的商标,也并非蔡*所独创,而是当地地名,出现...(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