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嘎玛多吉于当日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事故事实。事故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西藏自治区察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等。2.证人证言:斯某、姆珠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嘎玛多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毒鉴字第831号。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采血视频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嘎玛多吉醉酒、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嘎玛多吉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