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卜**因与被申请人安新县某某鞋材销售部(以下简称紫辉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9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卜**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卜**与紫辉销售部之间并不存在交易关系,卜**提交的送货单可以证实本案买卖合同的双方系安新县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高碑店市广元通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某某公司),二审法院亦认定某某公司和广元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的买卖交易。在某某公司与广元某某公司存在交易的情况下,本案的交易双方就确定是该两公司。紫辉销售部也明确广元某某公司所对应的出货就是指案涉的交易。卜**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新证据即2017年4月至9月期间广元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开具的发票,用以证实案涉交易在该两公司之间发生,结...(本文书还有1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