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翟**、饶阳县某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欠款实际主体为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欠款由申请人承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申请人翟**提供的证据欠条可以证明实际欠款人为某某公司,二审中,申请人也提交了申请人和翟**的录音,可以证明翟**认可该胶由其送至公司,已经明确买卖合...(本文书还有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