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8月14日,出票人怀某某丙公司向收款人某甲厂某丁公司出具票号为230114**********008147****9147的可以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该票据的票据金额为95106.21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3日,并由承兑人怀某某丙公司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0年12月31日,某甲厂某丁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与某某分行(贴现银行)签订一份编号为渤唐分商贴(2020)第90号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某甲厂某丁公司在某某分行处办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其中协议第10.1条约定:“因银行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因此支付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等)均由申请人承担。上述相关费用包含增值税。”2021年1月5日,某甲厂某丁公司向某某分行出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申请将票据号码为230114**********008147****9...(本文书还有2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