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刘**、刘**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上述法律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特申请再审。首先,案涉保单适用的情形是车上交通事故或者开车意外事...(本文书还有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