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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与王**、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3)冀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贡**因与被申请人王**以及原审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贡**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再审;2、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王**一审、二审全部诉求,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一、一、二审认定“王**经营电脑及相关设备,刘*涛是其业务员,贡**通过刘*涛购买王**货物”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王**始终未出示刘*涛是其业务员的证据,申请人基于多年来与刘*涛“石家庄新华区嘉仁电子商行”签订合同的事实,与其发生业务并往来货款,客观上不存在刘*涛系王**业务员的事实,刘*涛也从未出示过其系王**业务员的授权书、委托书、介绍信等,申请人也从未有通过刘*涛以王**业务身份,购买王**货物的事实。一审认定依据主要是刘*涛第三次庭审中的证言部分,该证言与第二次庭审中其证言严重矛盾冲突。二、刘*涛出庭证言其与王**存在着“债权转让”,王**据此作为诉求申请人偿...(本文书还有240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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