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案涉两张承兑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至溧水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汇票到期后溧水区某某建材经营部向某甲公司提示付款,某甲公司拒绝付款,溧水区某某建材经营部已经以诉讼方式向某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现某乙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9日将票面金额清偿完毕,依据法律规定,其享有持票人的权利。某乙公司作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以及该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某乙公司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其已实际清偿的金额并支付相应利息,应予支持。因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扣划某乙公司款项801125元,其中包括执行案款790817元、执行费10308元,故...(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