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货款及逾期利息支付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的《建材购销合同》约定的货款结算方式为:按照抵公寓加现金方式进行结算。虽然再审申请中某甲公司提出其已向某乙公司出具了抵顶手续,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某甲公司开发建设的公寓价款达成...(本文书还有4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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