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某某热力有限公司、张家口某某热力有限公司、蔚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高台县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甲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为空白合同,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且合同签订地不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法院在地域管辖上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提交的监控视频足以证明2023年6月14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许**没有时间去河北省石家庄市,更不可能与被上诉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签订《借款合同》。案涉《借款合同》具体内容均为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事后填写,合同中所涉及的借款金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都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审理和认定,仅依据《借款合同》中被上诉人填写的虚假内容即...(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