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与境外毒贩事前多次联系后,周**于2023年1月29日包乘王*驾驶的云ja××**号皮卡车从澜沧县上允镇至孟*县朗勒隧道附近接取境外毒贩安排人员送来的毒品后返回。当日19时50分许,该车途经孟*至××路××路××号大桥时被孟*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截停检查,民警当场在周**乘坐的副驾驶位下查获一个黑色双肩包,内装有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块,净重5577.24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和提取笔录、现场查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孟*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根据情报线索于2023年1月29日19时53分,在××路××号大桥将云ja××**号军绿色皮卡车截停,该车驾驶员为王*,周**乘坐在副驾驶位;民警当场从周**乘坐的副驾驶座位下的一个黑色双肩包中查获毒品可疑物10块,查获周**持有的手机2部(号码分别为×××80、×××32)。公安机关对查获...(本文书还有3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