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马清山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头南侧约50米处超车时,与同向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重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后经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停车查看报警并原地等待。经第四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经霍城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丧葬费30000元、赔偿金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马清山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常口信息、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