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马**、马**、马**、马**、马**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公司海原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海原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马**、马**、马**、马**、马**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改判由某某海原公司赔偿因马某发死亡造成各项损失48283.12元错误。本案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且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11月27日修订)》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因马某发死亡造成的损失265220.81元,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本文书还有1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