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与被告陈**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2681.2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5月18日因“冠心病”入住原告心内科一。被告预交了住院费4000元,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6681.28元,扣除预交费用4000元,被告尚拖欠原告医疗费2681.28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剩余款项。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未到庭应诉答...(本文书还有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