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李**、王*1、王*2与被告青海红十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李**、王*1、王*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被告青海红十字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李**、王*1、王*2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77356.12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15000元、死亡赔偿金710120元、丧葬费5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费用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592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8000元,共计1497721.12元,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其余部分1429721.12元按照40%主张计571888.45元,合计639888.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2日王**因车祸致全身多处损伤入住被告处诊治,24日行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27日11时10分拔出胸腔引流管后突发晕厥意识丧失,经被告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尸体解剖,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符合冠心病猝死,创伤性疼痛、肺内局灶性出血可能为诱因。纵观被告整个诊治、抢救过程均未按照冠心病和心源性猝死进行救治。故被告在医疗行为上存在对病人监测管理不到位,没有重视心肌酶、凝血功能、低蛋白血症、心电图等异常情况或者缺乏分析、复查、监测、合理处置...(本文书还有6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