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可知,某公司与某政府于2017年5月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权流转合同》,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某土地承包经*权流转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某公司主张某政府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权流转合同》向某公司交付案涉1036.6亩土地,但某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41份《土地交回协议》,能够证明案涉1036.6亩土地某政府已按约向某公司交付,后某公司将土地交付农户代为种植枸杞的事实。某公司在本案一审中申请证人司某出庭作证,证明案涉1036.6亩土地系某政府迟延交付。从证据的证明效力上来说,书证大于证人证言,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某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并无不妥。
关于某公司主张诉争4600亩土地中595.1亩系田间水渠、土路无法耕种,应免除该部分土地承包费的问题。经审查,案涉4600亩土地中的田间水渠及蓄水池等是某公...(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