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韩**与被告马**、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韩**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97587.2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自2023年4月12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4月12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息),后续的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分别于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合计借款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本文书还有2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