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察雅县公安局于2022年11月13日受理该案,并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的事实;2.简要案情、自首材料证实,案件简要情况及被告人系自首到案的事实;3.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担保人保证书证实,察雅县公安局于2022年11月14日对被告人江*进行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由保证人普尺担保的事实;4.询问通知书三份证实,察雅县公安局于2022年11月14日通知被询问人永某、阿某到察雅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询问和察雅县公安局于2023年8月14日通知被询问人阿某在15时到察雅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询问的事实;5.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察雅县公安局于2022年11月13日依法提取被告人江*所持有的壹把铁锹(木制握把,长约140厘米)的事实;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察雅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阿某进行伤情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通知被告人的事实;7.全国...(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