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察雅秋某销售点与被告邓**、吉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察雅秋某销售点经营者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吉某某某申请参加远程视频庭审,经法院准许,被告邓**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吉某某某参加互联网法庭视频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察雅秋某销售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228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9月24日,被告邓**的员工被告吉某某某陆续从原告处采购物资,每次留下签字,后原告联系被告邓**,被告邓**承诺采购的货款由他负责,无需向被告吉某某某讨要。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邓**催收货款,但其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支付采购货款,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邓**辩称,答辩人未在原告处采购货物,被告吉某某某是否有在原告处采购货物,系被告吉...(本文书还有2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