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孙**、河北某某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某甲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孙**赔偿其所卖的申请人安装在某甲公司新车间内的设备八箱定型机1台,价值38万元,十吨轧车1台,价值1.8万元和定型机恢复原状后换下来的八个燃烧机价值17万元;3.依法改判某甲公司与本案被申请人孙**承担连带责任。4.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错误。本案的客观事实是:2017年申请人与王**和某甲公司协商开展干发巾染整业务。商定由申请人出其存放在蠡县某甲纺织有限公司(后改为蠡县某乙纺织有限公司)的成套干发巾染整设备,由王**再出三个染缸,某乙公司出场地、车间和污水处理设施。双方签订了《项目合作意向书》,期间...(本文书还有4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