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常**与被申请人阜城县某某纤维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及阜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8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09697.38元、住院伙食补贴5200元、护理费80728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52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5982.56元(16个月河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600元(16个月的原告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0458.58元(38个月河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交通费4570元、食宿费1800元、...(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