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男,1982年2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再审申请人孙**、赵*因邯郸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赵*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1)2018年10月9日某甲公司在邯郸市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原审法院未查实某甲公司是否适格问题,便径直作出判决,属事实、程序错误。(2)王*、李*、刘*、杜*、张*出具的证人证言,证实胡**由孙**雇佣,孙**给胡**发工资,胡**不是某甲公司的员工,与某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3)涉案车辆保险支付凭证,证实涉案车辆保险由孙...(本文书还有2269字未显示)